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 以更优综合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365提现一般多久到账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手机下载人民检察院 365提现一般多久到账_office365无法打开word_365bet手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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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检预防

        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 以更优综合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2-07-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启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2021年全面推开。2022年初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未成年人安全、幸福成长营造更好环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发出了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政治动员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义不容辞的重要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法律赋予更重责任,统筹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心怀“国之大者”,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深化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是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形势,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持续高发,侵害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等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问题多发,加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暴露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各领域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系统保护。检察机关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整体观念、系统思维,既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应急诊疗,又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单兵作战,以“四大检察”统筹履职推动解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保护相互交织的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是全流程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专门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化表达,是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应当始终贯彻、努力践行的工作理念和基本遵循。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打破了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运行上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通过更加契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履职方式,能够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各方面,显着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更优更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是全领域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从司法办案情况看,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往往存在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问题。最高检党组因势利导提出能动履职、诉源治理的监督理念,落实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就要针对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从源头上加强保护、堵漏建制。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有利于综合考量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共利益等各方面因素,以司法保护协同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齐抓共管,促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二、统筹履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导向,以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目标,以融合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为路径,以强化统筹履职为支撑,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融相通、共同发力,更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全国情况看,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推进中,刑事、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发展较快,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相对薄弱,地域之间工作开展也不平衡。针对这些问题,要紧紧抓住办案这个关键,通过业务集中,做到统筹履职,以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整体发力,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综合保护实效。


        (一)以全流程办案为抓手,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行“捕、诉、监、防、教”统筹履职,涵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各环节。要强化整体意识,以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政策把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落实、权益保障等为重点,依法妥善做好捕、诉工作,加强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做到惩治、预防、监督、帮教、维权有机融合。未成年人检察刑事办案工作各项政策要求、特殊制度和特别程序规定都比较明确,重点在于结合办案实践抓好落实,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比如,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方面,要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条件,充分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重心不仅在于不起诉,更在于帮教。通过认真详实的社会调查、人格甄别等方式,提高所附条件的个性化、精准性、有效性,强化跟踪考察帮教,既防止“带病”附条件不起诉,又避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重新违法犯罪。再比如,在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方面,要深刻理解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选取合适成年人要重点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既要避免合适成年人“不合适”,又要防止合适成年人“走过场”,充分发挥好合适成年人在安抚、帮教、维权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的时间还不长,工作相对薄弱,必须着力加强。


              要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大依职权主动审查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建立羁押必要性动态跟踪机制,做到审查起诉阶段“每案必查”,对捕后因刑事和解、具备观护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一押到底”。同时,充分发挥观护帮教基地作用,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帮教挽救,防止“一放了之”。


              要加强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未成年人活动监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方式开展监督,重点做好在押、服刑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工作,推动各项未成年人监管教育特殊制度和措施落地落实。强化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羁押机构或者实行未成年人集中关押。建立健全与看守所的日常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定期巡察、入所帮教、出所教育等方式,及时了解在押未成年人状况,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要深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社区等沟通配合,灵活运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收监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常态化监督,促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二)以监护权监督为重点,做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推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对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探索和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各级检察机关要以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为重点,围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领域持续深入探索,积极开拓和推进。办理过程中,既要遵循民事检察工作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也要注重探索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经验做法。


              要依法规范撤销监护权。结合刑事案件办理,加强与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协作配合,探索建立监护侵害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监护人品行和能力社会调查机制,从经济支持、侵害程度、对被害子女影响、家庭环境等多个维度审慎评估,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等监护侵害行为,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依法撤销或变更监护权。同时,注意把握谦抑性,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撤销监护人资格作为“迫不得已”的方式和手段,力促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健康成长。对于存在遗弃、虐待等情形依法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但综合案发原因、被监护人意愿、监护人认罪悔罪态度和监护能力条件等情况,可以探索对监护人设置一定时长的观察期,通过开展帮扶救助、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促进监护人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要切实发挥“督促监护令”作用。建立完善督促监护评估机制,按照监护履职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结合社会调查等进行综合分析,分级分类制发“督促监护令”,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通过宣告送达、抄送村(居)委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联合设立“督促令观察员”等方式,增强“督促监护令”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要探索支持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督促、支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并不是代替其提起诉讼。实践中,要从未成年人受损权益类型、严重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支持起诉必要性,防止为办案而办案,确保支持起诉质效。


        (三)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做实未成年人行政检察


              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涉及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案件数量较少,相应的办案经验也欠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


             要拓宽线索来源。一方面,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作用,立足自身工作发现案源;另一方面,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沟通协作,探索建立线索移送等制度,畅通线索来源渠道。


             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要关注程序空转的涉未成年人权益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促成和解、检察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积极促进争议化解。对于单以基层检察院力量难以完成化解工作但确有化解可能性的行政争议,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介入给予支持。


             要向源头防控延伸。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工作制度、管理方法不当的,积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


        (四)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领域非常广泛,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办案力度。


              要善于发现案源。既注重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职能优势,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又切实利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巡讲、检察开放日等工作途径,摸排公益诉求。


               要加强涉未成年人公益保护新领域案件办理工作。当前,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新业态治理领域涉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办理一批该领域案件。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多地都有管辖权的,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领域、诉讼便利、有利整改等因素,确定管辖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一般由损害结果发生地检察机关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应由网络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以便利行政监管。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本地没有管辖权或者由其他地区管辖更适宜的,要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要提高办案质效。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从一开始就要把办案质量摆到重要位置,既要积极,更要稳妥。认真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避免“一案多办”“类案群发”等滥发诉前检察建议问题,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说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监督实效。要找准监督对象,坚持“专管优先”原则,一般应向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对制发的诉前检察建议,要适时进行“回头看”,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取得实效。


        (五)推动“四大检察”有机融合,着力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水平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不是“四大检察”简单叠加的“物理组合”,而是实现“化学反应”式的有机融合。


              要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民 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对同步开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同样,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也要同步考虑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查找是否有其他案件线索。对涉及多项检察业务交叉的案件,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统一办理,综合运用调查、审查等监督手段,统筹同步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以达到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效果。


               要将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都与检察履职密切相关,要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检察履职促推落地落实,努力实现“1+5>6=实”。以检察司法办案为依托,找准检察机关与其他“五大保护”的结合点,通过履行司法保护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能,协同各方发挥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重视支持,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沟通协作,建立请示报告、业务研讨、工作会商、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解决影响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力量优势,扩大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单位建设成果,凝聚更多社会资源,提升统一集中办理工作质效。


              要以促进诉源治理为目标推进融合履职。从具体案件中发现和促进解决深层次治理问题,是检察官必须落实的社会责任。实践充分表明,办理个案只是治标,促进解决背后的社会问题才是治本之策,是扩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效的重要环节。最高检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本质就是促进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持续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最高检部署的“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已进入巩固提升阶段,要加强总结分析,通过办案深挖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要用足用好最高检组织编写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这部“青少年版”法治百科全书,做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三、加强领导,为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全面推开的时间不长,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保障,压紧压实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确保这项工作走深走实、行稳致远。


        (一)强化对下指导


              省、市两级检察院要做好统筹推进工作,定期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分析研判,深入研究总结经验成效,帮助基层检察院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发挥好承上启下、上下联动、业务指导把关等作用。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最高检将定期筛选发布典型案例,适时编发综合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各地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借鉴参考,办理一批效果好、有影响、体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特色规律的精品案件。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打造过硬队伍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持续深化,对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加强办案组织建设,科学测算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新增工作量,案件量多的地方可以增设未检专门办案组,更好满足工作需要。要提升综合素能,通过引进专业人才、轮岗锻炼以及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锻造一批适应综合司法保护需要、精通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的复合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要锤炼纪律作风,时刻绷紧廉洁这根弦,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做到公正办案、廉洁司法。


        (三)深化“智慧未检”建设


              要加快升级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系统,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线上办理、流转,相关数据一键可查。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发挥12309检察服务热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作用,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线索的收集、整合、反馈;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升监督和治理成效。要强化大数据运用,深入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积极借鉴浙江等地数字检察建设经验,深入推进与公安、法院、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勇于、善于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四)注重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是一项新实践,更需要有力的理论指导。要继续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学者等“外脑”作用,通过委托调研、课题评审、合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要鼓励更多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结合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将理论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助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加强重点课题研究,结合最高检确定的理论课题,深入研究总结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统筹履职的基本原则、规律特点和方式方法,为统一集中办理提供充分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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